关于山东省开展普通高中教师新课程全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鲁教师函(2008)7号                    2008年7月3日 10:48:05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推进高中课程改革,提升高中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全面推进高中素质教育,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和全省普通高中校长素质教育专题培训会议精神,结合我省高中教师实施新课程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定于2008年暑假对全省普通高中教师开展新课程全员培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标
通过远程网络研修与校本培训相结合的模式,在学科课程专家和指导教师引领下,以教师为主体开展学科教学案例分析和问题研讨,帮助广大教师准确把握和理解课程标准和有效实施高中新课程,提高教师实施新课程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省高中课程改革。
二、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分为公共课程、学科课程两类:
公共课程两个专题,1天,6学时;
15个学科,包括:高中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每个学科6个专题,12天,72学时。
三、培训对象
全省普通高中各学科教师。
四、培训时间
全省高中教师按市地分两批培训。第一批: 7月13日—25日(淄博、烟台、东营、枣庄、泰安、临沂、潍坊、聊城);第二批: 7月27日—8月8日(济南、青岛、威海、济宁、日照、莱芜、滨州、菏泽、德州)。
五、培训方式
采取远程网络研修和校本培训相结合,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的模式。充分发挥网络远程培训的优势,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学习、管理与互动研讨。
——学员学习:包括学习视频课程、参与面对面研讨、参与在线研讨和专题讨论,按要求完成并提交作业,与指导教师及课程专家互动答疑;
——指导教师:组织、督促学员学习,进行学习指导,评判作业,点评学员观点,组织并引领学员进行研讨;
——专家团队:由国家级专家和省级专家组成的专家团队,对指导教师进行指导,定期在线与学员进行交流,对典型问题进行集中互动答疑;编辑课程简报;
——网络平台系统:提供学习资源,记录学员网上学习、讨论时间和作业成绩,并根据相关标准进行综合成绩评定。
六、管理与保障
1、组织管理
——我厅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由师范教育处负责。成立“高中教师新课程全员培训工作项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山东省中小学师资培训中心,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组、后勤保障组、研修专家组等职能组,负责全员培训工作的具体实施。
——培训课程资源的开发和引进、网络平台服务、技术支持和研修管理由山东教育学院承担。根据培训需要引进和开发培训课程资源;建设网络研修平台;开展平台安全测试和试运行。成立省学科课程专家团队,制定课程研修计划,负责研修工作的组织和专业指导。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和高中学校要成立培训项目办公室和相关职能组,负责本市指导教师团队的遴选、组织、管理和督导,负责对本市参训学校和学员的组织管理、技术支持和过程监控。做好区域、学校面对面研讨组织工作。
——高中学校是此次全员培训工作组织管理的主体。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学校要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课程进度播放视频,督促、引导教师按时收看视频、完成作业和积极参与网上研讨,组织好本校学科教师面对面的研讨,保证每一位学科教师保质保量完成研修任务。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有关要求,所有学科教师都要参加培训。高中学校要提供教师上网学习的条件,在收看视频期间,教师要集中到学校参加培训。
2、经费
由省教育学院按照山东省物价局鲁价费培[2008]005号批准的标准收费,高中学校统一支付,不得向教师个人收费。
3、考核评价
根据课程专家团队、指导教师团队、技术人员工作手册和学员学习手册要求,明确工作职责,量化学习标准,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指标。培训过程中,山东省教师教育网主页每天公布各市、各学校参与研修情况的实时数据。研修工作结束后,将对培训工作进行总结、评价,依据有关标准评选优秀组织单位,优秀学校,优秀班级,优秀学员,优秀指导教师。高中教师达到合格标准,在本人《继续教育证书》记A类学分10分。对达不到合格标准的指导教师、参训学员由其所在市和任职学校进行通报。
高中教师新课程全员培训工作是我省深化高中课程改革,落实课程标准,全面推进高中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是2008年我省教师教育战线的重要任务,也是我省大规模实施远程研修模式的第一次尝试。时间紧迫,任务艰巨,意义重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高中学校要充分认识到培训工作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加强领导,科学管理,强化责任意识与合作意识,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教师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相关内容培训后,下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重复培训,未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培训管理部门批准,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面向全体高中教师的寒暑假培训活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日